一位聯邦法官剛剛對證券交易委員會進行了打擊。這意味著什麼。- BlockTelegraph

![](https://blocktelegraph.io/wp-content/uploads/2018/12/Judge-Gavel-696x464.jpg)* * * * * 如果美國證監會被以其“勝利”率來衡量,那它將是一支無人能敵的冠軍。

但是這個勝負記錄受到了輕微的打擊——並且在“ICO”案例中首次遭遇了損失——這指的是備受爭議的眾籌方法,借鑑了公開公司“IPO”或首次公開發行。

一位聯邦法官在授予臨時限制令後,拒絕了證券交易委員會對Blockvest的初步禁令。我們與Stradling公司和證券實踐團隊的股東、律師Amit Singh就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最新損失進行了交流。

他的看法?他們會追究到底的。[these]

對於那些不瞭解的人,請分享導致此案件的法律背景。

今年10月,證券交易委員會對Blockvest LLC及其創始人雷金納德·巴迪·林戈爾德三世提起訴訟。根據投訴,Blockvest虛假宣稱其計劃於12月進行的首次代幣發行“已註冊”和“已獲批准”;並創造了一個名為“區塊鏈交易委員會”的假監管機構,其中包括一個幾乎與證監會標誌相同的偽造標識。SEC還聲稱,Blockvest在ICO之前進行了數字代幣BLV的預售,並籌集了超過250萬美元。

SEC的投訴指控違反了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法的反欺詐條款,並違反了證券法對未經註冊證券的提供和銷售的禁令,未在豁免登記要求的情況下。

2018年10月5日,美國地方法官岡薩洛·庫里爾(Gonzalo Curiel)發佈了一項臨時限制令,“凍結資產,禁止文件銷燬,授予加快審理權,要求做賬並說明為何不應授予初步禁令”。

週二,11月27日,在SEC首次在阻止ICO方面遭受損失時,法官岡薩洛·庫里爾表示,在本案階段,SEC並未表明BLV代幣符合美國最高法院制定的幾十年前用於確定某些交易是否為投資合同及因而為證券的豪伊測試。如果代幣不是證券,SEC的所有其他指控都將自動失敗。根據豪伊測試,如果交易屬於投資合同(或證券),則:

  • 這是一筆金錢投資;

  • 投資者對投資有盈利的預期;

投資的錢是在一個共同的企業中; 和

任何利潤來自於推廣者或第三方的努力

後來的案例已經擴大了豪伊測試中“貨幣”的含義,以包括除貨幣以外的投資資產。

法官稱SEC未能表明投資者有盈利預期。“雖然被告聲稱他們對Blockvest未來的業務有期望,但沒有提供證據支持測試投資者的盈利預期,”法官寫道。Blockvest辯稱Pre-ICO資金來自32個“測試投資者”,並表示BLV代幣僅用於測試其平臺。它提供了幾位投資者的聲明,他們說他們要麼沒有購買BLV代幣,要麼不依靠SEC聲稱是虛假的任何陳述。SEC迴應稱,一些人在支票上寫了“Blockvest”或“coins”,並提供了一個Blockvest ICO白皮書,描述了該項目和ICO的條款。庫里爾法官表示,僅有這些證據是不夠的:“僅在他們的支票上寫‘Blockvest或coins’並不足以證明這些購買者在投資之前被呈現了哪些推廣材料或經濟誘因。因此,原告未能證明“證券”被出售給個人。”

案件不會繼續嗎?為什麼在這裡否決禁令很重要?

這並不意味著證券交易委員會不能對被告採取行動,而只是意味著證券交易委員會沒有滿足獲得初步禁令所需的高負擔,即證明“(1)先前違反聯邦證券法的明確證據,以及(2)錯誤很可能會重複的合理可能性”。

法院裁定,在這個階段,沒有完全的發現和有爭議的事實問題,法院無法確定BLV代幣是否屬於證券。由於SEC沒有證明代幣首先屬於證券,因此無法表明此前存在聯邦證券法的違規行為。因此,第一個要點未能滿足。此外,被告同意停止ICO,並在打算繼續進行ICO時提前30天通知SEC。因此,法院裁定,不太可能重複犯錯。因此,SEC要求進行初步禁令的動議被駁回。

儘管如此,這是一個重要的案例,因為這是SEC第一次起訴ICO發行者,而發行者進行了反擊並取得了勝利(即使只是暫時的)這提醒我們,儘管大多數人認為SEC在證券行動中是法官和陪審團,但事實並非如此最終,如果發行者進行反擊,並且有足夠的能力進行鬥爭,並且有充分的理由,那麼它可能有機會然而,這並不意味著SEC已經放棄他們,我們很可能會看到這個案例繼續下去。

媒體對這個案件的報道最終會損害Blockvest籌集資金的能力嗎?——它的最終目標?

這很可能是事實。

不幸的是,不夠老練的投資者最終可能只記住Blockvest這個名字,並認為它一定是一個不錯的投資,因為他們聽說過它(就像PT Barnum所說的“我不在乎報紙怎麼說我,只要他們拼對我的名字就行。”)。但我可能太憤世嫉俗了(希望我是)。無論如何,如果Blockvest試圖進行ICO而沒有註冊代幣或利用註冊要求的豁免,我會感到驚訝。他們顯然成為監管機構關注的對象,所以SEC肯定會樂意再次對他們進行調查。

此外,儘管此處未獲得初步禁令,但SEC仍然達到了其目標,因為Blockvest同意在未事先以30天的通知期告知SEC的情況下,不再進行ICO。因此,最終保護了投資公眾的利益。

SEC對於這個案例中構成證券的當前立場是什麼?

SEC仍然會指向豪伊測試的進一步,正如Hinman和其他人最近的演講中所述,SEC似乎不僅關注任何代幣的實用性(即,它們可以在為其創建的平臺上使用),而且關注去中心化(即推廣者的努力不再需要維護代幣/平臺的價值/實用性)。

然而,這個案件中的法院對於投資資金方面的要求與歷史上的情況有所不同通常情況下,資金的投資被假定為很少的分析,因為任何考慮都被視為測試目的的“資金”但是,這個案件並不是從購買者在投入資金時的主觀意圖來看投資,而是根據向潛在購買者提供的信息和他們所依賴的信息來進行分析因此,發行人在如何宣傳其發行時應非常謹慎。

此外,預期獲利的因素沒有得到滿足,因為據Blockvest稱,這些僅僅是測試投資者。因此,這些人是否投資於獲利並不清楚,而且代幣甚至從未在平臺外使用或銷售。

第九巡迴法院在證券方面的立場是什麼?

第九巡迴法院遵循豪伊測試。

然而, 共同企業要素在聯邦巡迴法院中接受了廣泛而多樣的分析。例如, 雖然所有巡迴法院都接受“橫向”共同性作為滿足豪伊測試中的共同企業要素, 但是少數巡迴法院(包括第九巡迴法院)在這個分析中也接受“縱向”共同性。

水平共同性涉及將資產、利潤和風險集中在一個統一的企業中,而垂直共同性要求投資者的利潤與尋求投資者或第三方的努力和成功“交織在一起”,或者“所有投資者的福祉都依賴於推動者的專業知識”。SEC v. SG Ltd., 265 F.3d 42, 49 (1st Cir. 2001)。

第九巡迴法院是唯一接受狹義垂直方法(儘管它也接受水平共性)的法院,如果投資者的命運與促銷人員之間存在關聯,則認為存在共同企業。” Sec. & Exch. Comm’n v. Eurobond Exchange, Ltd., 13 F.3d 1334, 1339 (9th Cir., 1994). 在這種方法下,共同企業是一個“投資者的命運與尋求投資的人的努力和成功緊密相連”的事業。投資者的資金不需要彙集起來;相反,投資者的命運必須與促銷人員的命運相連,這足以建立垂直共性。因此,如果促銷人員的努力的成功或失敗與投資的成功或失敗之間建立了直接的關聯,則存在共同企業。

哪些聯邦法院可能與SEC提供相同甚至更大的分割?

我並不是真的會說任何法院都會與證券交易委員會發生分歧,因為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決定優先於這些法院的任何決定。然而,如上所述,各個巡回法庭對於何種共同性足以發現共同企業存在存在分歧。

這個案件的結果對整個ICO市場會有什麼影響?

這個案例可能會鼓勵那些已經進行了ICO的公司對SEC的任何行動進行反擊,因為它顯示SEC在首次提供之前必須滿足Howey測試的所有因素的證明負擔。

最高法院是否就任何加密貨幣,與加密貨幣相關的事項或類似事項發表過意見?

我所知道的唯一一個最高法院涉及加密貨幣的案例是威斯康辛中央鐵路有限公司訴美國。

那是一個關於股票是否算作“貨幣報酬”的案件。該案中的異議意見談到了我們對貨幣概念隨時間變化的看法,並表示也許“有一天員工會以比特幣或其他類型的加密貨幣作為報酬”。這與美國國稅局的立場相悖,即加密貨幣是財產,應被徵稅。但這只是異議意見中的一句順帶的評論,因此沒有先例價值。不過,這可能會激勵某些人來反對美國國稅局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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