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梳理|香港《打擊洗錢指引》修訂版速讀

香港證監會發布《打擊洗錢指引》(適用於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

**來源:**香港證監會

機構:前瞻新聞

香港證監會最新發布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適用於持牌法團及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為虛擬資產有關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增設第12 章節,旨在為應對該等風險而設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規定和標準提供導引。

該章節亦說明某些現行規定如何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和活動,同時並列出與虛擬資產有關的評估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的風險指標和可疑交易及活動指標示例。 Foresight News 梳理重點如下。

衡量虛擬資產風險

金融機構(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在衡量其所面對的整體風險水平時,應全面考慮一系列因素,比如:國家風險、客戶風險、產品/ 服務交易的風險以及其他風險。

其中,產品/ 服務交易的風險包括所提供的虛擬資產的市場資本值、價值及價格波幅、成交量或流通性和(如適用)、市場場份額等,產品或服務是否涉及具強化匿名功能的虛擬資產等。

金融機構在識別及評估發展新產品及新業務可能出現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時,亦應識別和評估因進行涉及使用強化匿名技術或機制(包括但不限於具強化匿名功能的虛擬資產、混幣器、轉幣器、隱私錢包和使虛擬資產的匯款人、收款人、持有人或實益擁有人的身份變得模糊的其他技術)的虛擬資產交易而可能產生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在採取適當措施以減低及管理所識別出的風險時,金融機構如無法減低及管理該等風險,便應避免進行有關虛擬資產交易。

客戶盡職審查:審查措施執行

金融機構於以下情況必須對客戶執行客戶盡職審查措施:

  • 在與該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之前;
  • 在為該客戶執行非經常交易之前,而該交易(i) 涉及相等於12 萬元或以上的款額(或折算為任何其他貨幣的相同款額);或(ii) 涉及相等於8,000 元或以上的款額(或折算為任何其他貨幣的相同款額)並屬電匯。

而在為客戶執行屬虛擬資產轉帳,**並涉及相當於不少於8,000 元的虛擬資產的非經常交易(包括虛擬資產轉賬及虛擬資產兌換)之前,金融機構須就該客戶執行客戶盡職審查措施,**不論相關交易是單次執行,還是有關聯的多次交易執行。

在進行涉資不少於8000 港元的虛擬資產轉帳前,匯款機構須取得和記錄匯款人及收款人資料,並安全地向收款機構提交有關資料。

客戶盡職審查:客戶身份識別和核實

對自然人客戶而言,金融機構應最少取得以下資料識別客戶身份:

  • 全名;
  • 出生日期;
  • 公民權國家;
  • 身份證號或護照號及文件類別。

對屬於法人的客戶而言,金融機構應最少取得以下識別資料核實客戶身份:

  • 全名;
  • 註冊、成立或登記日期;
  • 註冊、成立或登記地點(包括註冊辦事處地址);
  • 獨特識別號碼(例如註冊號碼或商業登記號碼)及文件類別;
  • 主要營業地點(如不同於註冊辦事處的地址)。

如客戶屬於信託或其他同類法律安排,金融機構應取得最少下列識別資料以識別客戶身份:

  • 信託或法律安排的名稱;
  • 成立或結算日期;
  • 有關信託或法律安排受其法律監管的司法管轄
  • 區;
  • 任何官方機構授予的獨特識別號碼及文件類別
  • 註冊辦事處地址(如適用)。

此外,(虛擬資產)金融機構還應取得IP 地址和時間印章、地理位置數據、設備識別碼。

哪些屬於可疑交易?

與客戶有關情況:

  • 無明顯原因要使用金融機構的服務的客戶(例如,客戶就虛擬資產交易服務開立賬戶,但卻只是存入法定貨幣或虛擬資產並於其後提取全部結餘或所存入的絕大部分資產,而沒有進行其他活動;或身處香港以外地方的客戶在金融機構開立戶口,用來買賣其所處地方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亦有提供的虛擬資產);
  • 有關資金來源不明或與客戶的狀況及表面的地位不相符;
  • 客戶從可能具有較高風險的IP 地址進入平台或發出交易指示,比如具有較高風險的司法管轄區、IP 地址所在的司法管轄區並非客戶的居留地或主要營業地點、之前被金融機構識別為可疑、與「暗網」市場或加強匿名度或允許匿名通訊的軟件有關聯等。

與交易有關情況:

  • 虛擬資產的買賣並無明顯的目的,或交易的性質、規模或頻密程度看來不尋常;
  • 涉及為了不合法目的或在沒有明顯業務目的下用作貨幣兌換的虛擬資產的鏡像買賣或交易;
  • 在無明顯商業理據下,不顧(舉例來說)價格波動或高昂的佣金費,在可能蒙受虧損情況下將虛擬資產轉換為法定貨幣;
  • 在無合乎邏輯或明顯的原因下,將大量法定貨幣或虛擬資產轉換為其他或多種虛擬資產,令資金流向變得模糊。

與市場違規行為有關的情況:

  • 與同一受益所有人或關聯人員的帳戶在相同的虛擬資產中按時間順序下單買賣訂單;
  • 在短時間內由同一名人士轉介多名新客戶以買賣相同虛擬資產;
  • 客戶參與早已安排或其他非競價的買賣,特別是:
  1. 就特定虛擬資產進行數量相同的買賣(「清洗交易」),從而營造交投活躍的假像,而虛擬資產的實益擁有權不變。
  2. 以小額遞增的價格積累虛擬資產,隨時間逐步提高虛擬資產價格;
  3. 客戶在短時間內大量買入虛擬資產,特別是交易量低的虛擬資產,而且交易的規模與客戶狀況不相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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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非招攬或要約,也不提供投資、稅務或法律諮詢。詳見聲明了解更多風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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